索 引 號 | 11150304011561380L/2024-00157 | 主題分類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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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機構 | 文 號 | ||
成文日期 | 2024-03-01 | 公文時效 |
烏達區人民政府
獎懲辦法》的通知
烏蘭淖爾鎮、各街道辦事處,政府各部門,各企事業單位,駐區各單位:
現將《烏達區應急管理工作綜合考核獎懲辦法》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2024年3月1日
烏達區應急管理工作綜合考核獎懲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有效防范化解重大安全風險,進一步推動安全生產各項制度、措施的落實,緊緊壓實黨委、政府領導責任、部門監管責任、企業主體責任,有效激勵和鞭策全區安全生產各項工作任務落實落地,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中共中央、國務院關于推進安全生產領域改革發展的意見》《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地方黨政領導干部安全生產責任制規定》《內蒙古自治區關于進一步加強安全生產工作的決定》《內蒙古自治區安全生產條例》《內蒙古實施地方黨政領導干部安全生產責任制規定細則》《內蒙古自治區應急管理工作考核辦法(試行)》《烏海市應急管理工作綜合考核獎懲辦法》等法律法規、規定,結合我區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對區安委會各成員單位及企業履行安全生產職責、全面落實安全生產責任制、貫徹安全生產法規的考核和獎懲。
第二章 考核辦法
第三條 考核工作實行日常考核與年終考核相結合的辦法,考核在烏達區人民政府的領導下,由烏達區安全生產委員會負責組織,區安委會辦公室具體實施,按照下列程序實施:
(一)區安委辦向區委組織部申請報備,經同意后啟動現場考核工作;
(二)區安委辦印發通知,安排部署年度考核工作;
(三)被考核部門接到考核通知后,對照考核細則準備考核資料并開展自查,形成自查報告,報區安委會辦公室;
(四)區安委辦組成考核組,根據被考核部門和單位自評情況,深入被考核單位,采取聽取匯報、座談交流、查閱資料、明查暗訪、接受舉報等方式進行現場核查,并結合實際延伸隨機抽取部分生產經營單位;
(五)考核結束前,考核組向被考核單位反饋初步考核情況,指出存在的問題,提出相關建議;
(六)考核結束后,區安委辦將發現的問題進行全區通報,被考核單位舉一反三整改落實,于通報印發一個月內制定并嚴格落實整改措施,書面提交區安委辦。
第四條 考核以年度應急管理工作任務為重點,堅持自查自評與部門復評相結合、日常考核與現場考核相結合、查閱資料與抽查企業相結合、減分指標與加分指標相結合、全面覆蓋與分類考核相結合,堅持客觀公正、科學合理、公開透明、注重實效的原則,突出目標導向、問題導向、結果導向,強化責任落實。
第五條 統籌發展和安全。深入學習貫徹習近平總書記關于安全生產重要論述,堅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牢固樹立安全發展理念,定期研究分析安全生產工作,及時發現和解決安全生產中的重大問題。定期召開安全會議,傳達貫徹上級安全生產精神和要求,研究解決安全生產重點問題,推動安全生產各項工作落實。
第六條 責任體系建立和執行情況。明確領導干部安全生產責任、安全生產專兼職工作人員責任,年初簽訂安全生產責任狀,并對安全生產責任落實進行考核。堅持“黨政同責、一崗雙責、齊抓共管、失職追責”“管行業必須管安全、管業務必須管安全、管生產經營必須管安全”,細化落實黨委和政府領導責任、部門監督管理責任、企業主體責任,強化屬地管理。
第七條 推進依法治理。堅持有法必依、執法必嚴、違法必究,嚴格執行安全生產法律法規,健全完善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和標準體系,加強安全生產監管執法能力建設,依法依規查處安全生產非法違法行為。對生產經營單位安全生產狀況進行嚴格檢查,并建立隱患排查治理臺賬,確保隱患整改形成閉環。對安全生產違法行為進行處罰,嚴厲打擊責任范圍內非法違法生產經營活動。
第八條 宣傳教育培訓開展情況。對生產經營單位深入宣傳安全生產知識,組織開展安全生產培訓,普及安全生產有關知識,提高人員安全生產素質。
第九條 完善體制機制。健全安全生產監管執法機構和應急救援管理體系,強化基層監管力量,落實監管經費、裝備和人員編制,創新監管機制,提高安全生產執法效能和應急救援能力。完善和落實通報、警示、約談、考核、巡查、督辦、舉報獎勵等制度,有效發揮安全生產激勵和約束機制作用。
第十條 加強安全預防。強化源頭治理、綜合治理、精準治理建立和落實安全風險分級管控與隱患排查治理雙重預防工作機制,深入推進企業安全生產標準化建設和信息化、智能化改造提升本質安全水平。深入開展重點行業領域安全生產專項整治有效防范化解和應對重大安全風險。及時編制、修訂本單位應急救援預案,并定期開展應急救援演練,以檢驗預案的針對性和有效性,提高應急救援人員應急救援水平。定期研判分析安全生產形勢,對主要危險有害因素進行辨識、評估,并根據評估結果制定管控措施,形成風險研判報告和安全風險清單。遇到有重大安全風險變化,及時進行風險評估并制定管控措施。
第十一條 強化基礎建設。加大投入,推廣應用安全生產先進適用技術,推進重點行業領域安全生產監測預警系統建設,提高科技和信息化水平。加強安全宣傳教育培訓,健全群防群治工作機制,提升全民安全意識和能力。推進安全生產社會化服務體系建設,推動高危行業領域全面實施安全生產責任險,加強和規范安全評價等專業服務機構監督管理。積極推進安全生產誠信體系建設,嚴格執行安全生產領域聯合懲戒制度。
第十二條 落實日常工作要求情況。完成區委、區政府、區安委會和區安委辦下達的其他安全生產工作任務。
第十三條 防范遏制事故。加強重點行業領域事故防范,減少一般事故,有效控制較大事故,堅決遏制重特大事故。
第十四條 全年工作考核評分標準按百分制評分,日常考核占全年安全生產工作考核的50%(包含督查考核)、年終考核占50%。
第十五條 考核設立加分項,最高為5分,計入總分。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經區安委會認定,給予加分:
(一)安全生產工作創新舉措被上級作為經驗推廣的,每項加0.5分,最高2分。
(二)在健全安全生產體制機制、重大事故隱患治理、基層基礎建設等方面取得顯著成績并獲上級表彰獎勵的,在事故搶險救援中表現突出的,每項加0.5分,最高3分。
第十六條 考核結果按照得分劃分為4個等級:得分90分及以上為優秀(部門優秀比例不超過50%,按得分由高到低順序排列);得分80分(含)及以上90分以下為良好;得分60分(含)及以上80分以下為合格;得分60分以下為不合格。
第十七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實行年度安全生產工作 “一票否決”制度,年度考核按照不合格處理:
(一)公安、應急、住建、能源、綜合執法、消防等部門安全生產監管職責范圍內發生2起較大及以上事故的;
(二)除公安、應急、住建、能源、綜合執法、消防等部門外,其他部門監管的行業領域內發生一般事故的;
(三)發生安全生產死亡事故后謊報、瞞報;
(四)存在重大隱患整改不力;
(五)區安委會認為其他需要予以“一票否決”的情況。
第十八條 被安全生產“一票否決”的安委會成員單位在考核結果通報后一個月內,制定整改措施,向區人民政府作出書面報告。同時,一年內取消相關區安委會成員單位安全生產第一責任人、分管責任人、直接負責人員以及相關責任人的評先、評優、提拔資格。
第十九條 在考核結束后一個月內,對考核過程中發現的扣分內容,制定整改措施,明確整改時限和責任人,定期上報整改情況,直至整改完畢。
第二十條 考核結果經區安委會審定,報區委、區政府年度考核工作領導小組同意后,由區安全生產委員會通報各安委會成員單位,同時抄送區委組織部,并向社會公開。
第二十一條 對因發生“一票否決”單位的主要負責人和負相關責任的領導班子成員,原則上取消1年內考核評優和評選各類先進資格,不得晉升職務、級別或者重用任職。責任單位在區委、區政府組織的相關考核中涉及應急管理工作的,相應值評為“0”分。
第三章 獎勵辦法
第二十二條 在未超過全市年度安全生產控制指標,區人民政府對本年度安全生產考核成績優秀的重點職責單位、一般職責單位、各類輔助單位和表現突出的企業、班組給予獎勵。各單位所得獎金用于獎勵各單位負責安全生產、應急管理、防災減災、消防安全工作的個人,具體獎勵標準由各單位結合各自工作實際制定。
(一)對承擔安全生產重點職責單位,按照年度安全生產考核成績排名獎勵前5個單位,每個單位獎勵2萬元,受到國家、自治區、烏海市安全生產表彰的,區人民政府視情況追加獎勵資金。烏達區在全市年度安全生產考核中成績位列第一名,追加區安委辦(區應急管理局)獎金10萬元;位列第二名,追加區安委辦(區應急管理局)獎8萬元。
(二)對承擔安全生產一般職責單位,按照年度安全生產考核成績排名獎勵前5個單位,其中鎮、各辦事處占2個名額,每個單位獎勵1萬元。
(三)對各類輔助單位,按照年度安全生產考核成績排名獎勵前5個單位,每個單位獎勵5千元。
(四)獎勵在年度安全生產工作考核中被評為優秀的5戶企事業單位,每戶優秀單位由區人民政府獎勵2萬元,全部用于獎勵企業職工;評選20個優秀企業班組,每個班組由區人民政府獎勵5千元,獎金全部用于獎勵企業職工。
(五)企業應當依據本辦法合理使用區人民政府的獎勵資金,并建立本單位安全生產獎勵辦法。
(六)轄區企業從安全生產標準化三級達標提升為二級達標,區人民政府獎勵5萬元;企業主動改進安全生產條件,在全區具有示范引領作用的,區人民政府給予獎勵5-10萬元。
第四章 通報辦法
第二十三條 區安委會或區安委會有關成員單位要將事故、重要工作任務部署落實情況、先進工作經驗、突出成績以及典型執法案例以文件、會議或新聞宣傳等方式進行通報。
第二十四條 發生事故后,由區安委會有關成員單位在全區行業領域范圍內進行通報。通報內容包括事故經過、初步原因、事故教訓及針對性措施等內容。
對典型事故、重要敏感時期發生的事故,全區性重要工作部署落實情況及好經驗、好做法、突出成績等,由區安委辦向安委會各成員單位通報,或按照區委、區政府領導要求進行通報。
第二十五條 區安委會在全區季度安全生產工作會議上通報季度安全生產總體情況,包括全區事故統計數據、分地區、分行業事故統計數據,按行業、地區分析安全生產形勢和規律特點,查找存在問題和不足,對下一階段全區安全生產重點工作作出安排部署。
第二十六條 區安委會有關成員單位安全生產通報,要抄送區委辦公室、區政府辦公室以及區安委會主任、常務副主任、分管副主任及區安委辦。
第二十七條 區安委會有關成員單位通報本行業領域事故要與督查、巡查、約談和年度考核等相結合,確保通報及時、防范措施落實到位。
第五章 警示辦法
第二十八條 區安委會或區安委辦要根據發生的事故或區域性、行業性安全生產問題,分別對區委、區政府、區安委會有關成員單位進行預警性警示通報和警示告知。區安委會各有關成員單位要向全區該行業領域及企業進行警示通報。警示通報包括事故經過、初步原因、事故教訓及針對性措施等內容。
第二十九條 警示內容包括:
(一)存在行業性、區域性事故隱患和突出問題的;
(二)安全生產工作不到位,出現監管盲區或非法違法行為長期存在的;
(三)60天內重復發生同類型事故的;
(四)事故控制不力的;
(五)事故責任追究超過半年未落實的;
(六)未按要求完成上級重大工作部署的;
(七)需要警示告知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條 對符合警示告知情形的,由區安委辦擬定警示告知通知,報區安委會領導審定簽發,同時抄送區紀委監委、區委辦公室、區委組織部、區政府辦公室。
第三十一條 被警示告知的單位,應自接到警示告知通知之日起15日內,以書面形式將存在的主要問題及原因、防范整改措施落實情況報區安委辦。
第六章 約談辦法
第三十二條 本辦法所稱安全生產約談,是指區安委會主任、副主任及區安委辦、區安委會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成員單位負責人,約見區安委會有關成員單位主要負責人、分管負責人,就安全生產有關問題進行警示提醒、告誡指導、督促整改的談話。
第三十三條 安全生產工作不力,出現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區安委會主任或副主任約談區安委會有關成員單位主要負責人:
(一)對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自治區黨委和政府、市黨委和市政府以及區黨委、區政府安全生產重大決策部署不堅決、不到位的;
(二)管轄職責范圍內發生較大及以上事故的;
(三)應急處置不力,導致事故傷亡損失擴大,達到較大及以上事故的;
(四)未按要求落實較大及以上事故調查報告提出的責任追究、防范和整改措施的;
(五)其他需要約談的情形。
第三十四條 安全生產工作不力,出現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區安委會副主任或其委托的區安委辦負責人約談區安委會成員單位分管負責人:
(一)管轄職責范圍30日內發生2起(含)一般事故的;
(二)非法生產經營建設造成事故,或發生其他性質嚴重影響惡劣事故的;
(三)應急處置不力,導致事故傷亡損失擴大,達到較大事故的;
(四)國務院安委會、自治區安委會、市安委會、區安委會督辦的事故交辦的舉報案件,未按規定要求完成調查或核查的,或未落實責任追究、防范和整改措施的;
(五)未按要求完成國務院安委辦、自治區安委辦、市安委辦、區安委辦督辦的隱患問題整改的;
(六)年度安全生產考核結果不合格的;
(七)其他需要約談的情形。
第三十五條 安全生產工作不力,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區安委辦主要負責人或區安委會有關成員單位主要負責人對有關單位主要負責人同時“雙約談”:
(一)重要敏感時期發生事故的;
(二)發生性質嚴重、社會影響惡劣事故的;
(三)應急處置不力,導致事故傷亡損失擴大的;
(四)其他需要約談的情形。
第三十六條 安全生產工作不力,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區安委辦主要負責人或其指定的負責人,或區安委會有關成員單位負責人約談有關單位主要負責人或分管負責人。
(一)對區委、區政府、區安委會安排部署的安全生產重點工作進展緩慢、未完成任務的;
(二)發生區級領導批示、主流媒體曝光、群眾反映強烈的危害程度高,社會影響惡劣的涉險事故、事件的;
(三)非法違法生產經營建設問題突出,未認真處理安全生產舉報,造成嚴重不良影響的;
(四)瞞報事故、應急處置不及時造成事故擴大或事故調查處理意見落實不到位的;
(五)其他需要約談的情形。
第三十七條 區安委會進行的約談,由區安委辦提出建議,報區領導審定后,啟動約談程序;區安委辦進行的約談,由區安委會有關成員單位按工作職責提出建議,報區安委辦主要負責人審定后,啟動約談程序;區安委會成員單位進行的約談,由本單位有關內設科室提出建議,報本單位主要負責人批準后,抄送區安委辦,啟動約談程序;共同組織實施約談的,發起約談的單位應與參加約談的單位主動溝通,并就約談事項達成一致。
第三十八條 約談經批準后,由約談方書面通知被約談方,告知被約談方約談事由、時間、地點、程序、參加人員以及需要提交的材料等事項。
第三十九條 被約談方應根據約談事由準備書面材料,主要包括基本情況、原因分析、主要教訓以及整改措施等。
第四十條 被約談方人員:
被約談方為區安委會有關成員單位主要負責人、分管負責人等。視情要求有關部門、企業主要負責人接受約談。
第四十一條 根據約談工作需要,可邀請有關專家、新聞媒體、公眾代表等列席約談。
第四十二條 約談實施程序:
(一)約談方說明約談事由和目的,通報被約談方存在的問題;
(二)被約談方就約談事項進行陳述說明,提出下一步整改措施;
(三)討論分析,確定整改措施及時限;
(四)形成約談紀要。區安委會有關成員單位進行的約談,約談紀要抄送區安委辦。
第四十三條 被約談方應當在約定的時限內將整改措施落實情況書面報約談方,約談方對照審核,并以適當方式進行現場核查。對落實整改措施不力、連續發生事故的,由約談方給予通報,依法依規嚴肅處理。
第四十四條 被約談人員要在年度民主生活會上將被約談的事項及其處理情況進行說明。
第七章 附 則
第四十五條 被考核的成員單位應對目標考核中提供的有關文件、資料和記錄的真實性、準確性負責。對在考核工作中弄虛作假、謊報瞞報的單位,視情節輕重予以責令改正、通報批評、考核降級等懲處,造成不良影響的依法依規追究有關人員責任。
第四十六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執行,《烏達區人民政府關于印發〈烏達區安全生產工作考核辦法〉的通知》(烏區政發〔2019〕47號)同時廢止。
第四十七條 根據政策調整和應急管理工作需要,區安委辦適時對本辦法中的內容進行調整。
第四十八條 本辦法由區安委辦負責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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